财务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7-06-14浏览次数:547

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,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(本公告所称企业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)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;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,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,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,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。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,现通知如下:

     自2017年7月1日起,学校教职工办理增值税发票相关报销业务时,增值税发票(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)上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需填写学校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否则此发票不符合税务规定,无法办理报销业务。

     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123200004660127593

     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纳税人识别号:320121466012759

    如办理江苏海事学院大学科技园相关报销业务时,增值税发票(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)上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需填写江苏海事学院大学科技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否则此发票不符合税务规定,无法办理报销业务。

    江苏海事学院大学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纳税人识别号):91320115MA1MB2MW6N

财务处

2017.6.14